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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可判死刑:這3個案例希望大家能重視

高空拋物可判死刑:這3個案例希望大家能重視

近日,因深圳和南京接連發生高樓拋物致人傷亡事件,高空拋物可判死刑登上了微博熱搜引起大家的注意,小區裡高空扔物品的現象的確普遍而又可怕

高空拋物可判死刑

近日,深圳和南京接連發生高樓拋物致人傷亡事件。律師解讀高空拋物法律責任:嚴重的高空拋物事故可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所以,這裡特別提醒高層住戶一定不要高空拋物。對於拋物人不明確的,將由所有有可能是拋物人的居民共同承擔責任。

高空拋物可判死刑:這3個案例希望大家能重視

近年來發生的各類高空事故大體上分為三種:

第一種:建築外牆附著物、廣告牌等突然掉落,砸傷行人:

第二種:高層住戶隨手丟棄物品,致使樓下行人受傷;

第三種:陽臺花盆、窗戶玻璃等墜落,砸傷他人。

不同事故型別,其處理方式也大不相同。一般而言,如果高空墜物造成人員傷亡,且肇事者具有故意或者具有重大過失,拋物者就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糾紛部分的“連坐制”則更為大家所熟悉。

高空拋物可判死刑:這3個案例希望大家能重視 第2張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其實小區裡高空拋物的現象很普遍,甚至有高空墜狗的事情發生,物理專家表示,從高空中下落的物體,受地球引力的作用,物體降落時的力度會變得更大,帶來的威力會超過物品本身的好幾倍甚至幾十倍,因此,高空拋物的危險係數相當高。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行為不僅僅是一種侵權行為,還可能觸碰刑法的底線,因此受到我國《侵權責任法》及《刑法》的規制。

另外,如果拋物人不明確,將由所有有可能是拋物人的居民共同承擔責任,此外,如果行為人明知樓下過往人群多,自己的拋物行為很可能造成過路之人受到傷害,仍然拋物,結果造成受害者傷殘甚至死亡,那麼拋物者因此可能涉嫌構成故意**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

高空拋物可判死刑:這3個案例希望大家能重視 第3張

如何預防高空拋物呢?

一:保持小區乾淨整潔,這樣可減少部份人的亂扔;

二:在公共部位大力宣傳,同時要督促居民相互監督,必要時可每戶投入宣傳品;

三:對屢教不改的,一旦發現要嚴懲,如爆光、自已清除等;

四:加強對孩子的教育;

五:必要時如有監控,實施監控。

3個高空拋物案例希望大家重視

對於高空拋物,僅僅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不去主動作為堅決反對高空拋物,並不能令你置身事外。下面三個案例很能說明問題:

案例一:圖方便,一杆擲掉二十四萬

市民張先生喬遷新居,搬場時因窗簾杆較長,嫌走樓道往下拿麻煩,就隨手將窗簾杆從視窗扔了下去。沒想到這一扔闖了大禍,鐵製的窗簾杆沒有按蔡先生的預想落到地上,而是穩穩地搭在兩根高壓電線上形成短路,導致周邊十幾個新村數百戶居民的家用電器被損壞。

事故發生後,供電公司及時修復了電路,並先行賠償受損居民家電維修費24萬餘元。之後,供電公司將不願承擔責任的張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供電公司依據供電合同向受損居民賠償後,有權向造成供電事故的責任方追償。據此,判決被告張先生賠償供電公司24萬餘元。

法官點評:

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高空拋物案件”可以根據有無明確的拋物行為人、有無明確的管理責任人等作進一步的細分,不同型別的案件,處理結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拋物行為人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這類案件與一般的打架傷人或機動車傷人的普通侵權案件沒有實質區別,都是由於被告主動實施違法行為致人損害。在法律的適用上,遵循“自己責任”原則,由實施拋物行為的人就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法律責任。通俗地講,就是“誰拋了,誰負責”。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由於高空拋物行為不針對特定的物件,在損害事實發生以前受害人無法確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實際上是社會公共安全,屬於刑法調整的範圍。在“高空拋物”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拋物人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二:禍從天降,十歲學童死於非命

年僅10週歲的四年級國小生周某,放學途中被一塊從高樓墜落的玻璃砸中頭部,不治身亡。警方為此展開了長達數月的調查,但最終仍然沒有線索。周某父母將事發地點一側二樓以上的數十戶業主和大樓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眾被告共同承擔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大樓的物業管理者,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由於在本案事故發生的一個多小時前,該區域附近已經出現了一次高空墜物事件,被告又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及時履行了職責,因此對原告的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賠償原告20餘萬元。

法官點評:

這是一起管理義務人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責任人是對發生“高空拋物”的建築承擔管理義務的人——物業公司。在法律適用上,由管理義務人對自己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俗地講,就是“誰沒有管好,誰就承擔責任”。

案例三:一方拋物,八方擔責

原告胡女士在樓下停放自行車時被高空拋下的菸灰缸砸傷頭部顱骨,當場血流不止。警方實地勘察後,根據菸灰缸拋下的軌跡確定系該居民樓204-704住戶所為,但具體行為人無法確定。據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六戶被告賠償原告所受的經濟損失5000餘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由案外人物業管理公司和六戶被告共同賠償(均攤)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

高空拋物可判死刑:這3個案例希望大家能重視 第4張

法官點評:

這是一起拋物行為人不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這裡的“不明確”是指存在一個具體的範圍,拋物人為其中一人或數人,但無法進一步明確。本案的處理結果,是由物業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拋物行為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儘管案件是以調解方式處理,但其處理結果仍體現了審判實務中對這類案件的傾向性意見,即由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共同承擔責任。

法官釋法

案例一中由拋物的人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與我們運用日常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所以比較容易接受。而案例三的處理結果,容易讓人產生困惑:一方面,這樣的處理結果對那些沒有拋物的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因為丟菸灰缸的人只有一個,其他人沒有理由來為別人犯下的錯誤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如果不這麼處理,讓無辜的受害人承擔所有的損失,似乎也不公平。

事實上,老百姓的這個困惑也曾經引發過法律專家們的爭論。爭論的結果,絕大部分的專家還是認為讓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來共同承擔責任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第一,有助於受害人的救濟。顯然,讓一個已經遭受不幸的受害人來承擔全部損失是不合理的,況且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是一個集體,其負擔風險的能力更強。

第二,有助於發現真正的行為人,在由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那些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了避免“背黑鍋”,就會想辦法去找出真正的責任人。也許有人本來就知道誰是真正的拋物行為人,如果這個知情人要為真正行為人承擔責任,他就會有動力揭發;反之,他更可能選擇保持沉默。

第三,有助於預防高空拋物的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如果在沒有明確的拋物人的情況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那麼可能會激勵那些真正的行為人繼續進行高空拋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拋物的人也會加入拋物的行列。但是確立了這一規則後,那些高空拋物者想要拋物時,不僅需要小心注意樓下經過的路人是否可以發現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圍的鄰居是否可以發現他。當高空拋物者成為過街老鼠時,這種現象就可能減少。

高空拋物可判死刑:這3個案例希望大家能重視 第5張

以上三個案例,代表了“高空拋物案件”的常見型別和相應的法律處理方式:

第一,拋物人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由拋物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拋物人不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如果物業公司等管理義務人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管理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拋物人不明確,但可以確定一個具體範圍的,則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應當共同承擔被害人的損失。摘編自《天誠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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