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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注意了瞎開人情證明後果很嚴重

HR注意了瞎開人情證明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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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注意了瞎開人情證明後果很嚴重

開具與實際工資不符的證明

寧波北侖有家生產機械裝置配件的企業,3年前從外省招聘了一名銷售經理王某。去年年初,王某準備在市區購買住房,在向銀行申請辦理按揭手續時,被要求提供收入證明。根據他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為5000元,加上一些銷售提成,其每月實際平均收入約為7000元,但按照其申請的貸款數額,銀行要求其月收入不能低於1萬元,否則,只能降低貸款總額。

為此,王某在到公司人事部門開收入證明時,要求把自己的月收入寫成1.1萬元。為幫助員工解決購房的費用問題,公司總經理點頭答應,王某因此順利地辦出了購房按揭。

今年春節過後,王某提出辭職。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但萬萬沒想到,兩個多月前,王某又來到公司,提出一個讓公司目瞪口呆的要求:公司必須以每月1.1萬元薪金為標準,補足近兩年的差額工資共9萬餘元,否則,將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王某的理由和證據就是公司出具的那份收入證明。

公司找了企業法律顧問張律師來處理此事。張律師費了一番功夫查找了公司的人事工薪原始資料,結合公司同類崗位人員的工薪水平,以證明那份工資證明並不屬實。“但這些證據究竟是否有效、是否被相關部門認定,並沒有把握,畢竟,在那份收入證明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還蓋著公司的章。”

鄞州區人民法院資深法官朱澤軍表示,就證據角度而言,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公司為員工出具的收入證明寫得比實際高,而自身在工資管理方面不規範,又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過具體明確的工資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拿著蓋有公司章的收入證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公司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反駁,就極可能導致敗訴,最終吃啞巴虧,承擔本不該承擔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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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開具辭退證明

胡某原在鄞州某公司工作,兩年前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同時要求公司出具一張證明,內容為公司因部分生產線停產,而與胡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已支付了相應的補償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著這份證明向有關部門申領一筆補助。該公司認為胡某是公司老職工,其主動辭職,應儘量給予幫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證明,還認為這是做了一個順水人情。

讓公司沒有想到的是,不久,胡某就“反咬一口”,他以公司實際上並未支付過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無奈出具了胡某的辭職信,證明那份證明所記載的內容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相關部門經過調查,確認胡某辭職在先,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該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主動幫胡某虛構離職原因,以領取政府部門補助的行為予以嚴厲批評。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幫助員工爭取利益,其出發點雖然不錯,但在具體的操作中卻破綻百出,甚至違反法律規定。一個真正規範的企業,其對員工的關心應以不違法作為基本前提,絕不能無原則地順應員工的要求隨便開具證明,否則,很可能弄巧成拙,適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員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對此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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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給員工開具相關證明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工資收入證明、離職證明之外,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一些單位會給員工隨意開出各種“人情證明”。

在一些單位看來,這不過是“小事一樁”,全然沒有想到這看似無關緊要的順水人情,實際上存在著不小的風險,甚至會因此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

作為單位的員工,履行勞動義務,為單位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理應獲得各種合法的利益,其中也包括有權利要求單位為自己出具各種證明。從這個角度而言,單位為員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就是一種義務,不能為了避免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絕。

因此,在面對給員工開證明這件事上,關鍵在於應以一種怎樣的方法和態度來做這件事,既滿足員工的實際所需,承擔單位應有的基本責任,同時又符合規範,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爭。

對此,朱澤軍提出了三條基本原則:

一、證明內容一定要符合客觀實際,不能弄虛作假;

二、要儘量寫明所出具的證明具體用於什麼事;

三、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如對出具的證明拍照留存。

標籤: HR 人情 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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